GCP概念来源与法规发展史

GCP概念来源与法规发展史

影响:1) 1974年,美国通过了国家研究法案,制定涉及人体试验的国家研究的 监管法规,所有的人体试验都需要获得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医学伦理委员会) 的批准

2) 1977年,美国《联邦管理法典》首次提出GCP概念,它不仅包括了研究的伦理方面的考虑,也提出了高质量数据的概念,以保证研究结果可靠。

这些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药品在上市前没有进行充分而可靠的临床安全性评价,这也促使各国政府认识到通过立法要求药品上市前进行临床试验,以充分评价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作用。

1962 年美国对其《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的临床研究在启动前,其试验方案必须经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审查。1969 年起,要求只有提供随机对照临床研 究结果的新药才有可能获得 FDA 的批准。此后,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的规范性和可靠性并保护受 试者的权益,FDA相继颁发了一系列有关临床试验的法规或指导原则,如申办者和监查员职责条例、研究者职责条例、受试者保护条例、对临床研究者的监查指导原则、要求保存临床研究记录的指导原则、知情同意和临床研究者、对临床研究者的检查等等。这些原则要求除了试验方案外,还要向 FDA 提交研究者的身份、资格及临床前研究和前期临床研究的数据,并要求保存足够的 记录,监查试验的进程,在研究结束或中止时提交研究报告,任何发现的不良反应必须向 FDA及时报告和实施临床试验的检查制度。所有这些均构成了GCP的核心内容。

随后,其他国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纷纷仿效 FDA 制定并颁发了GCP。1989 年,北欧药品 管理组织颁发了第一个国际区域性的 GCP,即北欧 CCP指导原则;1992 年,欧盟颁发了其 GCP指导原则,该原则由欧盟的成员国一起制定并共同实施;1995 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也颁布了 GCP 指南,希望能够成为其所有成员国都遵守的共同标准。

国际GCP发展简述

多国药物临床管理规范

1977年美国《联邦管理法典》中首次提出GCP的概念,并在1977年-1981颁布一系列相关法规明确了申办者,研究者及监查员的职责,受试者权益保护等,这些均构成了GCP的核心内容。在此之后,韩国、北欧、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多国均先后 制定和颁布了其各自的药物临床管理规范

GCP 国际一体化

随着临床试验的开展,大家发现尽管各个国家或地区的 GCP 在基本原则上相似,但是在具体 细节和标准上仍然存在较大的 差异,这就意味着在一个国家和地区收集的数据,在另一个地区或国家仍然可能不被接受,因此 GCP 的国际一体化成为关注焦点。

ICH-GCP

#1

于是,在1990年由欧盟、美国及日本发起,并由三方成员国的药品管理当局以及制药企业管理机构共同组成 ICH(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国际协调会,2015年更名为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 旨在制定指南性文件协调各国的药品注册技术要求,使药品生产厂家能够应用统一的注册资料,提高新药研发、注册、上市的效率。。

#2

ICH自1990年成立以来,召开了一系列的会议,1996 年 5 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议(ICH)颁布了 ICH GCP(目前现行的ICH-GCP是2016年11月9日发布的ICH E6(R2)) 指导原则,包括质量Q、有效性E、安全性S、多学科M共4个领域, 代表了国际最新的临床试验规范标准, 获得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并已逐渐成为国际特别是制药发达国家认可的所有临床试验都应遵循的标准。

中国GCP发展

在ICH于1996年批准ICH-GCP指南后,中国的GCP指南也诞生并不断发展:

1998年3年2日

中国卫生部发布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

1999年9月1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发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2003年8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CP》),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

中国CFDA加入了ICH,2018年当选管委会成员

2015~2018年

多次发布《GCP》(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26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GCP的原则和宗旨

1.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right、safety、well-being)

2.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authenticity、accuracy、integrity)

国家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管和评审的思路

4个最“严”:

最严谨的标准;

最严格的监管;

最严厉的处罚;

最严肃的问责。

尽管各个国家或地区的 GCP 在基本原则上相似,但是在具体细节和标准上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意味着在一个国家和地区收集的数据,在另一个地区或国家仍然可能不被接受,因此 GCP 的国际一体化成为关注焦点。1990 年,美国、欧洲与日本的药政当局会同来自世界卫生组 织(WHO)的观察员召开了一系列的会议,来协商制定在全球范围内都能够接受的 GCP。1996年5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议(ICH)颁布了 ICH GCP 指导原则,其涵盖了药品注册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技术要求,代表了国际最新的临床试验规范标准,获得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并已逐渐成为国际特别是制药发达国家认可的所有临床试验都应遵循的标准。

人类对新药上市前临床试验重要性的认识是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后才逐渐形成的。一个纽伦堡法案,一个赫尔辛基宣言,确立了临床试验伦理原则的两大基石:知情同意和伦理至上。GCP的使命则是为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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